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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动学校改革和发展,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好学校,实现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和《湖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试行)》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对学校各项工作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重要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教代会也是学校领导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教代会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按照规定的民主程序行使职权。教代会自觉维护党的统一领导,教育职工积极投身教育改革实践,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保障和发挥教职工在参与学校管理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进学校的建设和发展。

第四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第五条 教代会在本校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讨论校长工作报告,对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年度工作计划、发展与建设规划、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他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校内教职工聘任、奖惩、分配改革的原则、办法及其它与教职工利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提请学校党委研究后由校长颁布实施。

(三)审议决定学校提出的有关教职工住房、医疗改革和教职工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集体福利的重要事项。

(四)评议和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对被评议干部可以进行表扬、批评、推荐,必要时可建议上级机关予以嘉奖、晋升、或予以处分、免职。

第六条 校行政要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部门行使指挥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七条 凡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本校教职工,均有教代会代表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八条 教代会代表的构成既要照顾到学校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学校以教学为主,其中教师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 60% 以上,高级职称的教师应占教师代表的 50% 以上。在全体正式代表中,少数民族、妇女、青年教师和民主党派代表应占适当比例。

第九条 选举教代会代表要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由分工会按照分配的名额组织选举,候选人获得本单位全体教职工过半数票方能当选为正式代表。选举可以先进行差额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直接进行差额选举。差额人数不少于应选人数的 10%

第十条 学校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一般应是教代会代表。选举时,应将他们的名额分配到有关部门工会参加选举。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的条件: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热爱党的教育事业。

(二)有参政议事能力 , 关心、支持并积极投身于学校的改革和建设,在学校的建设和发展中起骨干作用并做出积极贡献。

(三)有奉献精神,工作积极负责,办事公道,有主人翁责任感。

(四)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群众办事,能如实反映广大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的权利:

(一)有权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和议案。

(二)有权就大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参加表决。

(三)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四)参加对职能部门执行教代会有关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有权向有关部门进行询问。

(五)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一)带头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努力完成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任务。

(二)积极参加代表大会,认真听取大会的工作报告,认真讨论审议大会的各项议题,认真负责地提出审议意见和建议。

(三)严肃负责地履行民主选举的权利,积极参政、议政,做好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

(四)保持与教职工的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团结广大教职工一道为学校的建设和发展献计献策。

(五)积极宣传贯彻教代会的决议精神,带领教职工完成教代会提出的各项任务。

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四年,届满可连选连任。代表接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依照规定的程序罢免、更换和补选本单位代表。

第十五条 教代会代表的资格调整、更换与增补

(一)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教代会代表,应对其代表资格进行调整:

1. 教代会代表在任期内调离学校,其代表资格自行停止。学校内部调动工作,其代表资格应予保留,参加调入单位代表团活动。

2. 教代会代表离、退休后,其代表资格即行停止。

3. 教代会代表受到行政记过以上处分或依法受刑事处罚,经所在代表团讨论,取消其代表资格。

4. 教代会代表因各种原因一年以上不能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的,其代表资格一般不予保留。

5. 教代会代表失去群众信任的,由原选举单位向教代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撤消其代表资格的申请,经同意后,由原选举单位进行重新选举。

教代会代表出现上述情况的应报学校教代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教代会代表的更换与增补

因各种原因造成教代会代表缺额的,按照缺额数和代表性由原选举单位进行补选,其程序是:

(一)原选举单位向教代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经教代会常务委员会研究同意后,原选举单位按照本细则第九条规定进行补选,并将选举结果报教代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三)教代会常务委员会对选举结果审查后,当选代表填写教职工代表登记表,教代会常务委员会向下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代表增补及更换情况。

第十六条 召开教代会时,根据需要可邀请学校各单位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离退休人员、民主党派、学生代表等作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七条 教代会每四年一届,定期召开会议。一般四年举行一次换届大会,每年举行一次年度工作会议。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原因,并征得多数代表同意。遇有重要问题,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 教代会代表以代表团为单位出席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团选举产生团长和副团长各 1 名。由团长或副团长主持代表团工作。

代表团团长职责:收集代表提案,会议期间组织代表团讨论,并做好其他相关工作;闭会期间主动联系代表和广大群众,随时向教代会工作机构和学校有关部门反映各种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换届时),由大会预备会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教代会正式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中应有学校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和教师及其他代表性人员,高级职称教师应占较大比例。大会主席团可根据需要设常务主席 1 名,执行主席若干名,秘书长 1 名。

大会主席团主要职责:组织、主持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审议大会议题,并提请大会通过;听取和讨论各代表团对各项议案的审议意见,对议案进行修改;草拟大会决议和决定;处理大会期间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是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成员应由学校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和教师及其他代表性人员组成,高级职称教师应占较大比例,其成员必须是教代会正式代表,人数一般应是代表人数的 10% 左右。

每次换届前应由上届常务委员会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要求,通过自上而下或自下而上的方式提出下届常务委员会人数、构成比例、建议人选等,报校党委审查,并提交教代会选举产生。候选人按 10% 差额选举。常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主任委员 1 名,副主任委员 3 4 名。

教代会常务委员会职责为:协商处理教代会闭会期间出现的属于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重大问题: 1. 听取党政部门关于学校的建设、改革与发展等有关校务公开的情况通报,反映代表意见; 2. 根据学校的部署,在教代会内组织民主评议、推荐或民主选举干部; 3. 听取专门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汇报,研究处理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 4. 对教代会原则通过的决议、决定的个别条文提出修改意见或补充事项。

第二十一条 确定教代会议题,应根据学校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交大会预备会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大会的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教代会的决定、决议非经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教代会的工作定期向教职工公布,并接受教职工监督。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根据工作需要下设教学科研工作委员会、民主评议干部工作委员会、生活福利工作委员会、人事财经工作委员会和提案工作委员会等 5 个专门工作委员会。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根据需要由 5-15 人组成,设主任 1 名,副主任 1 3 名。各专门工作委员会主任应由大会主席团成员或教学、科研、管理第一线的资深教师担任,对口行政业务部门的负责人可担任专门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提名,提交教代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制订相应工作规程,由教代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后执行。

专门工作委员会职责为:审议准备提交教代会讨论的与本委员会业务有关的议案,进行调查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会议期间收集、整理教职工代表对与本委员会业务有关的议案的意见、建议,提交主席团作为修改议案、决议和决定的依据;检查、督促与本委员会业务有关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以及提案的落实情况,并向常务委员会汇报;保持与学校有关行政业务部门的经常性联系,参与重大问题的讨论、建议;办理教代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职责行使至下届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产生为止。

第二十四条 为适应学校分级管理的需要,学校实行二级教代会制度。二级教代会在同级党组织和校教代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在本单位范围内行使相应职权。二级教代会工作细则由教代会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后颁布实施。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五条 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校党委的领 导下会同有关部门承办教代会的日常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一)拟订召开教代会的方案,提出教代会的中心议题。

(二)组织选举并培训教代会代表。

(三)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教代会筹备、组织及会务工作。

(四)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专门工作委员会检查、督促落实教代会各项决议的执行;组织召开代表团团长及专门工作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协商处理闭会期间遇到的重大问题,必要时可按规定程序召集临时代表会议。

(五)指导教代会各专门委员会和代表团开展工作,对学校违反教代会制度的行为提出意见并要求改正。

(六)总结交流民主管理经验,探索民主管理新途径,开展民主管理理论研究,提高民主管理水平。

(七)向代表和教职工群众进行宣传教育,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接受他们的申诉。

(八)做好教代会档案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

(九)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首届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教职工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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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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